xx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男,现年xx岁,xx市xxxx村人(现住xx村一巷)。20xx年11月4日因非法经营被xx公安局刑拘、判刑一年半。 被申诉人:xxx,xx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队长,是当时负责本人非法经营案的经办人。 状告xxx,身为人民警察,敲诈勒索本人钱、财、物共计达15万元。要求查清事实,依法严惩执法犯法的腐败分子;依法归还我个人财物,维护我个人合法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申诉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扣押我本人的财物至今不还: 20xx年11月,我因非法经营被拘留时,xxx经手扣留了我以下物品,当时未出具任何扣押清单。被扣财物为: 1、诺基亚手机一部,当时购价4280元; 2、南分高科手机一部; 3、18k黄金项链一条; 4、18k黄金吊坠一个; 5、祖传镍币40多枚; 6、现洋3块; 7、清朝白色四龙硬币一枚。 后退还了我部分物品,至今仍有下列物品未退还给我: 1、诺基亚手机一部; 2、18k吊坠一个; 3、清朝白色四龙硬币一枚,价值1.5万元。 二、严刑勒索本人财物 在拘留期间,xxx、xxx多次将我拖到公安局后面一小屋严刑拷打,手段非常残酷,把我吊起来用铁棍抽打,牙齿当场被打掉三颗,满口鲜血,一个多星期我疼痛难忍,茶饭难进。我实在受不了他们的酷刑折磨,就通过电话托姨夫xxx找人说情。姨夫找其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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