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部分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 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 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 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 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Ⅱ部分 招标程序 1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1.1 电力工程设备执法标过程共分四个阶段,与此有关的还有招标前准备阶段和招标后履行合同阶段。 1.2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图。 流程图说明; 1 对于主机设备和合同估价IO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环节(1)、(3)、(4)、(5)审批,环节(2)核备; 2 对于合同估价1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环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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