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请休假制度 1.请休假审批权限。科级以下干部职工请休假1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请休假1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科级(含副科)以上干部请休假的经主要领导批准。 2.请休假流程。请休假人填写请休假条,经组织办审核、请休假人完成请休假审批手续后复印请休假条,原件交组织办,复印件交党政办。 3.销假流程。请休假人在假期结束后需向组织办报到销假(如因特殊情况未休假的,需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组织办每月定时做好请休假统计工作台账。请休假人在假期结束后因特殊情况须继续请休假的,可先电话向审批人报批,待假期结束后补办请休假手续。 4.休假、请假 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调休等假期。 (1)公休假:凡在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 ①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公休时可将工作日与非工作日合并连休,公休天数仅计算工作日,非工作日不予计算,期间遇全体镇干部职工加班的则列入公休天数)。 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一是职工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当年可享公休假天数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③请一天(含)以上的事假应先作公休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