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对xx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评选xx市荣誉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荣誉市民的评选对象主要是国内非xx市籍人士(以下简称“市外人士”)。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国际友人可以参照本办法评选xx市荣誉市民。 第三条 评选xx市荣誉市民,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友好合作、本人自愿、从严从实的原则。 第四条 xx市荣誉市民的评选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二)在促进xx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其所在地区或国家与xx市友好关系的发展,提升xx国际国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推进其所在地区或国家与xx市在经贸、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促进xx市民族团结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热心支持和资助xx市社会公益事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的; (六)来xx投资的客商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良好、具有一定规模,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七)为xx市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和设备或帮助xx市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八)对xx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发展、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九)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和社会声誉,助推xx发展及宣传推介xx的; (十)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评选xx市荣誉市民可以采用推荐或自荐的方式。 xx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推荐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